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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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汪智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小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萬陸
仟貳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