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金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上訴人 郭月芬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複代理人 葉進祥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蔡勝富 被上訴人 鄭蔡鳳容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金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