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鄧文彥 被告 李月英
孫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