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順斌選任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張藝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斌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陳順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4項之製造第二級、第四級毒品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否認部分犯行,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7年11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已就全部犯行坦承不諱而無勾串共犯之虞,然仍有避罪逃亡之虞,足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被告前經本院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周莉菁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