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債權人廣全紙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水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8年2月15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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