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84號上訴人 曾懷德 被上訴人 王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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