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嘉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偉誠 間請求確認結算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萬706元(即上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尚有債權343萬6052元-被上訴人承認尚欠上訴人4萬534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萬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