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274號

原告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訴訟代理人 蔣懷忠

被告 吳思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澎湖縣馬公市西文澳327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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