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映羽┌──────────────────────────────────────────────────┐│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5年度催字第75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2│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1││17│16645││├─┼───────────────┼──────────────┼────┼───┼────┼───┤│3│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2││52│48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