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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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03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員金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狀尾聲請人漏未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一件。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