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0)原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三件。
二、依卷附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0)所示,發票人非乙○○,故請具狀釋明得就該支票請求債務人乙○○負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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