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651號債權人 葉智翔 債務人 孔德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查本件經本院裁定命5日內補正:「㈠提出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㈡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141,400元是否有誤?(因依狀附轉帳收據,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之新臺幣10,000元係由債務人帳號轉入債權人帳號,屬重複計算借款)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6,4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就請求金額逾新臺幣116,400元部分,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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