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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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秀茹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30、632、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0年4月8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依靜【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630號110年度偵字第632號110年度偵字第633號被告潘秀茹選任辯護人 吳曉維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秀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 黃蕙玲 、 胡際正 及 潘冠均 所管理之如附表所示商品。嗣經黃蕙玲、胡際正及潘冠均發覺遭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蕙玲、潘冠均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潘秀茹之供述│固不否認於附表編號2、3所││││示時、地行竊之事實,惟辯稱││││:伊有去全聯拿保養品,但時││││間伊忘記了,伊有去全聯說要││││把東西買下來,店家還是說要││││告伊,伊當時有幫一個83歲的││││老人家推輪椅,他的腳會痛,││││伊將老人家的東西放在他腿上││││,伊將凝露放在伊自己的包包││││,伊結帳時,只結帳到老人家││││的東西,沒有結帳到凝露云云││││。│├──┼─────────┼─────────────┤│二│告訴人黃蕙玲之指訴│證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事實。│├──┼─────────┼─────────────┤│三│被害人胡際正之指述│證明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事實。│├──┼─────────┼─────────────┤│四│告訴人潘冠均之指訴│證明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事實。│├──┼─────────┼─────────────┤│五│偵查報告書、屏東縣│證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事實。│││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5張、││││蒐證照片3張││├──┼─────────┼─────────────┤│六│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證明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資料報表各1份、蒐│事實。│││證照片1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5張││├──┼─────────┼─────────────┤│七│偵查報告1份、監視│證明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器影像擷取畫面6張│事實。│││、蒐證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3次)。被告上開所為,時間不同,均係各別起意,請予分論併罰。
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檢察官陳新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雅玲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及竊取之商品│├──┼──────┼─────┼───┼───────────────┤│1│109年11月9│屏東縣恆春│黃蕙玲│被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竊│││日8時55○○○鎮○○○路││取左列被害人擔任店長所管理位在│││9時2分許│40、42號││左列犯罪地點之「全聯福利中心」││││││恆春環城南店貨架上所陳列販售之││││││資生堂Shisedo美肌凝露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369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警接獲報案到場││││││處理,並其隨身提袋內扣得上開資││││││生堂Shisedo美肌凝露1盒(已發││││││還左列被害人)而查獲上情。│├──┼──────┼─────┼───┼───────────────┤│2│109年11月25│屏東縣恆春│胡際正│被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竊│││日11時38○○○鎮○○路1││取左列被害人擔任店經理所管理位││││巷6之1號││在左列犯罪地點之「統一超商」吉││││││春門市貨架上所陳列販售之月桂冠││││││清酒(0.21ML)1瓶(價值1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HJM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3│109年12月6│屏東縣恆春│潘冠均│被告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竊│││日19時22○○○鎮○○路67││取左列被害人擔任店長所管理位在││││號││左列犯罪地點之「統一超商」家的││││││門市貨架上所陳列販售之威士忌1││││││瓶(價值135元),得手後旋即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