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律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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