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凱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陸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276號被告黃柏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176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70300149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請依法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柏凱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45號裁定觀察勒戒處分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2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276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透明結晶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766公克,含包裝袋1只),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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