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457號聲請人 洪定輝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洪劉賀英 (已歿)關係人 洪鄭素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劉賀英因末期肝硬化,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監護宣告,選定聲請人洪定輝為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洪鄭素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監護宣告之人洪劉賀英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雲結果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裁定本案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