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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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7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四○○○二一二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佐。惟本院按被告戶籍地合法傳喚無著,並經飭警拘提,仍未拘獲,復已通知具保人乙○○應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攜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有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按,惟被告仍未依時到庭,顯見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曾宏揚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