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駱威成 原告與被告 沈書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5,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