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玉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玉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玉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殘刑4月7日,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06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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