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6號聲請人 蔡聖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ANGANIBANANSLYNAMUL、BANAAGROSANACANT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台端訴訟標的所載金額與本票票面金額不符)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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