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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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828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賴慧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智楷 即 黃春福 之繼承人、 黃俊強 即黃春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原因事實中所述對其相對人所繼承「 劉美伶 」遺產之範圍內求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