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37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漢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案件已審理終結,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嫌犯該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勾串或證人 劉智雄 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4年8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同年11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然本本院已於同年12月15日裁定被告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於提供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被告猶為本件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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