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張文欽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容 等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未補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及地籍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陳報被繼承人 張鉗 (據稱於民國111年3月20日死亡)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請預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應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登記之系爭634-1地號土地價值核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5萬7500【計算式:202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500元=505萬7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094元,請如期繳納。
四、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找無附表!又本件請求可假執行否?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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