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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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張良仁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桹棟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陳報系爭遭占用土地部分市值約多少?並略估算拆除費用多少?或是否先行聲請簡易鑑定?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補繳裁判費(設若低於新台幣50萬元,將移送簡易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二、提出遭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現況照片圖(彩色版)。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上同段建號224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勿遮掩)。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