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8號上訴人 陳雪霞
陳正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自明 、 解麗 因106年度訴字第67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陳雪霞、陳正業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8萬元、9萬7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238元、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民國106年7月7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