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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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940號債權人 蔡秋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朝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①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請求金額似大於釋明資料(租金
欠繳明細)所載,請補充敍明,並提出相關釋明。②租賃契約書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