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06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被告林群山
一、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壹仟捌佰零參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毛彥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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