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債權人 周明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新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聲請狀事實理由內記載之發票人與狀
附支票影本發票人不符,狀附支票影本之發票人係東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陳新昂僅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