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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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9號上訴人巴鐸被上訴人 陳威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