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357號
法定代理人 楊志任
訴訟代理人 劉淑伶
被告 劉伊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確定為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1房屋之所有權人,為雲賞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本應按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2,578元,詎被告未依約繳納管理費,尚積欠自民國110年10月起至111年3月止共6月之管理費15,468元(計算式:2,578元×6月=15,468元),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管理費欠費明細表、存證信函暨回執聯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原告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4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