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36號
原告 韓貴勤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被告聖亞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憲
被告 李俊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律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且先前宣判者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為於111年11月7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