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36號

原告 韓貴勤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被告聖亞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憲

被告 李俊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律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且先前宣判者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為於111年11月7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火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