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2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乃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