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18號聲請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顯超 聲請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大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1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8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玖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彭昭芬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