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文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文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文榮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上述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各罪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依前揭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即附表編號)加計後之總和,即3年9月。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各罪,其所處之刑不得易
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4至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而聲請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民國112年3月16日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參酌被告各罪犯罪時間,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前經裁定定刑後已減輕刑度,及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對於本院如何定刑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附表:受刑人趙文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18日凌晨1時45分許109年9月2日凌晨1時36分許109年9月9日凌晨4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6954號109年度偵字第6085號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第6358號、第84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125號109年度易字第596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109年12月11日110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125號109年度易字第596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30日110年1月5日110年6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3號。②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19號。②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3號。②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個人資料保護法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19日某時許109年8月13日凌晨1時38分許109年9月7日凌晨3時20分許至同日凌晨4時3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第6358號、第8410號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第6358號、第8410號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第6358號、第84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1日110年5月11日110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15日110年6月15日110年6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4號。②編號4至8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4號。②編號4至8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4號。②編號4至8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9月7日凌晨3時46分許109年9月9日凌晨3時52分許109年6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第6358號、第8410號109年度偵字第6352號、第6358號、第8410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1日110年5月11日110年5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110年度訴字第6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15日110年6月15日110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4號。②編號4至8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94號。②編號4至8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7日109年6月8日109年6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8日109年6月9日109年6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22日109年6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16日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20日109年6月19日下午5時54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109年度偵字第442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103號。②編號9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至之刑,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5月19日至109年9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44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8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