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銘杰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同段421建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歷史異動資料、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 蘇清武 (蘇銘杰之父)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