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9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 李蔭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被告對被繼承人李蔭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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