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25號原告 麥鎧彥 被告 彭正佳 (原名 彭康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12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麥鎧彥於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94號被告彭正佳被訴詐欺等案件審理時(嗣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現由10
6年度審簡字第674號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呂曾達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