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4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丁章 祐上列與相對人 張宥嫻 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規定,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
106年10月27日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4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在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亦未據繳納抗告費,於抗告之程式為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及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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