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昭明
郭永華張友信施辰展上列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蘇榕芝 律師被告 蔡凱文
翟豫霞 陳良賢 施政佑 上開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 律師被告 邱凱偉
吳政憲 羅景暉 戴文翔 李美慧 楊諺承 張雅晴 簡銘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5年度偵字第20529號、105年度偵字第20545號、10
6年度偵字第691號、106年度偵字第712號、106年度偵字第1052號、106年度偵字第1053號、106年度偵字第2217號、106年度偵字第2291號、106年度偵字第2464號、106年度偵字第2540號、106年度偵字第2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案被告人數眾多,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判決書製作之耗時程度超出預期,且期間合議庭審理之案件不少,亦如常進行,致本案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