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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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 呂宗憲 即麗雄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8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富菖營造有限│麗雄企業社│高雄銀行大│000000000│32,025元│104年10月25日│549085││││公司 鍾德輝 ││發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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