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高祥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已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無效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已依上述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將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之裁定內容刊登在民國104年10月14日聯合報,經聲請人提出之該份報紙1份為證及本院調取上述裁定卷宗查核無誤。而於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即自最後刊登日起算5個月內(最末日為105年3月14日),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105年3月16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未逾3個月之聲請期限,迄今亦仍無他人主張申報權利,故准許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毓琦┌──────────────────────────────────────────────────┐│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