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 何慶輝 代理人 黃旭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麻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麻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8月19日報經改制前之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六屆第十一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詳如附件之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麻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六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紀錄、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有該局106年9月8日南市社助字第1060948190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