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吳榮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孫皆得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月好
一、債務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孫皆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零壹拾伍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仟零玖拾玖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柒佰玖拾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孫皆得、張月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伍萬柒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佰伍拾伍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肆萬陸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捌佰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