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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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子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0年6月22日110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軍少連偵字第1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795號111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9日111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795號111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日111年7月19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