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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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惠天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章惠天與 孫銘鴻 均為新竹市北區中華路3段附近之住戶,詎被告章惠天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上午6時2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即被告章惠天住處隔壁大門前路邊,因不滿孫銘鴻所有所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停放位置過於靠近被告章惠天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小客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步行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右後側方,以腳踹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身右後側方部位(即行李箱上車牌右方),致令該車身鈑金受損,足生損害於孫銘鴻,因認被告章惠天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毀損犯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廖宜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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