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8月6日│96年8月5日│96年8月6日凌晨5│││││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5025號│偵字第5025號│字第1968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767│96年度訴字第3767│97年度上易字第││實││號│號│378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5日│96年12月5日│97年3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確││分院│分院│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決││261號│261號│378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97年3月19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1715號│緝字第1715號│緝字第1716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8月6日凌晨5│96年8月6日凌晨5│96年8月6日凌晨5│││時15分許│時30分許│時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685號│字第19685號│字第1968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分院│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實││378號│378號│378號││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9日│97年3月19日│97年3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確││分院│分院│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決││378號│378號│378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3月19日│97年3月19日│97年3月19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1716號│緝字第1716號│緝字第17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