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及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94年8月中旬某日起│94年8月中旬某日起││年月日│至同年9中旬某日止│至同年9中旬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4年度│南投地檢9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36號│毒偵字第133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實│案號│94年度訴字第593號│94年度訴字第593號││審├────────┼─────────────┼─────────────┤││判決日期│95.04.06│95.04.06│├─┼────────┼─────────────┼─────────────┤│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593號│94年度訴字第5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4.24│95.04.24│├─┴────────┼─────────────┼─────────────┤│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備註│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第1009號│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第1009號│││(96年度執減更1896號)│(96年度執減更18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95.03.08│95.03.0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南投地檢9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23號│毒偵字第523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實│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30號│95年度訴緝字第30號││審├────────┼─────────────┼─────────────┤││判決日期│95.11.21│95.11.21│├─┼────────┼─────────────┼─────────────┤│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30號│95年度訴緝字第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07│95.12.07│├─┴────────┼─────────────┼─────────────┤│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號│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第14號│││(96年度執減更1896號)│(96年度執減更18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罪名│公共危險│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06.17│93.06.1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南投地檢95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35號│偵緝字第23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6年度交上訴字第2734號│96年度交上訴字第2734號││審├────────┼─────────────┼─────────────┤││判決日期│97.02.29│97.02.2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台上字第2143號│97年台上字第21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5.22│95.05.22│├─┴────────┼─────────────┼─────────────┤│所犯法條│││││││├──────────┼─────────────┼─────────────┤│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71號│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