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59號聲請人 鄭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但育緗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極品門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吳俊民 永豐銀行海山分行110年8月21日34,337元298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