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45號聲請人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耀生 代理人 柳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元佑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聯典機械有限公司周煌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10年4月30日50,400元FA6658827002聯典機械有限公司周煌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10年6月30日947,566元FA6658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