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31號聲請人 洪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聯合菓食品行 陳琨嬰 華南商業銀行三峽分行109年7月13日64,836元0000000